日前花蓮七星發生了重大的動保刑事案件,賣椰子水的陳阿伯所飼養的狗兒(呼名總裁),因咬傷臘腸狗而遭到臘腸狗的飼主(梅先生)痛毆,梅先生還阻止陳老伯將重傷的總裁送醫,導致總裁最終傷重不治死亡引起輿論,而案件曝光後,陸續有其他民眾在網路上陳情,說自己的狗兒也曾被總裁咬傷、甚至咬死,而當時警方卻不受理,後來也沒有查到報案紀錄。
對於各地經常發生狗咬狗、狗咬貓、狗咬人的案件,我們該怎麼辦?難道真的如警察所說:全都無法受理嗎?
- 動保法研理事長顏紘頤律師表示:警方能受理的是刑事案件,例如有飼主的動物咬傷人就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的刑事案件,可以在現場報警、到醫院驗傷、提告過失傷害。
- 另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有飼主的動物咬傷其他有飼主的動物就是民事糾紛,警方雖無法受理報案,卻可以到場維持秩序及登錄雙方證件與連絡方式,這時就要把握機會交換連繫方式,而不是回家想一想才覺得不對,到時可能就找不到對方啦。
- 回到本案來看,梅先生因為未上牽繩導致愛犬被咬傷,盛怒之下動手動腳痛毆總裁,最終導致總裁重大器官機能喪失死亡,明顯觸犯動保法第25條第1款(*註1)。
- 而陳阿伯也有違飼主的責任,陳阿伯明知總裁有多次攻擊其他動物的案例,卻沒有更加謹慎的為總裁戴上嘴套,最終引發一起不可逆的悲劇(*註2)。
而且經查早在2017年,陳阿伯就曾養過臘腸狗(呼名多多),也是上了新聞,當時陳阿伯不知道多多摔下攤車被拖行,錄影民眾還以為他虐待動物(*註3)。
講到這裡,我們還想探討犯罪防治當中有關「高齡者誤觸法網」的問題:所謂高齡者誤觸法網,意思是大約在55~60歲以上因不擅長使用手機與網路無從得知新法通過的族群,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也未針對高齡者宣導動保觀念,導致每年都有相當多的高齡者因為棄養動物、未為動物植入晶片、絕育、或使用捕獸夾、毒餌而受罰甚至受到刑罰,我們在譴責不當作為的同時,也省思著台灣的法治教育是否真正普及到所有國人身上,若城市、鄉間、部落的長者都能獲得動保新知,並將良善的觀念傳遞給下一代,或許就可能是改善動保大環境的重要關鍵。
最後祝福每一個毛小孩,都受到家庭的疼愛與牽繩妥善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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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註1、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引用連結: https://reurl.cc/nnMv8d
註2、依照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犬種(獒犬、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及巴西菲勒犬等)及曾有攻擊紀錄的犬隻,出入公共場所需由成年人以1.5公尺內鍊繩牽引並需配戴嘴罩,違者可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引用連結: https://reurl.cc/2bQQ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