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桃園某社區的警衛對有飼養狗狗的住戶們說:「 管委會突然決議通過禁養中大型犬」,飼主詢問怎麼一回事? 警衛卻說: 「只能趕快把狗送走哦」於是飼主著急的在網路上詢問怎麼辦?
而管委會真有包山包海的權限嗎?
相信大家多少有聽過周遭曾發生管委會制定禁養動物條例,想要粗暴的趕走動物飼主,請大家別擔心,管委會本身不得隨便頒布新規定禁養動物,除非是透過合法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而制定新規約,才有可能發生禁養動物之效力,也就是說 #不合法的會議所訂出的規約當然是無效啦!!!
像本案中很明顯的是,僅有5位委員在線上開會就想制訂禁養規約,明顯是於法不合的,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覺得看了頭昏眼花也別擔心,打個比方來說:整棟大樓有12位區分所有權人,必須要有9位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出席所有權人大會,並且有7位以上的區分所有權人都同意該決議,也就是說要開成大會、符合程序、只要飼養動物與友善動物的區分所有權人團結一致,制訂一條禁養動物的規約實屬不易。
況且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一般而言對本來就已經飼養動物的飼主不會產生禁養的效力。那麼話說回來,萬一真的有很糟糕的惡鄰居,三天兩頭傷害家庭動物又不清理糞尿產生惡臭、或是讓動物不斷製造噪音那要怎麼辦?大家可參考《動保法》與《社維法》相關法條。
以暴力傷害家庭動物、過當管教,錄影舉證後可依照動保法第5條、第6條向主管機關檢舉。#全國動保機關: https://www.coa.gov.tw/ws.php?id=20036
故意暴力傷害家庭動物致死或重大器官功能喪失,更可以直接報警哦!#全國警政機關: 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list?module=liaison……
如果是產生噪音擾鄰可錄影錄音舉證後報警,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最後還有一個殺手鐧,對於真的很糟糕的犬隻飼主,記得要向動保主管機關檢舉”沒晶片、沒疫苗、沒結紮” ,這幾條罰的遠比一般法規要重的多,一經稽查屬實就可免勸導直接罰款3萬元以上,而據證檢舉人,還有機會得到獎狀或獎金。#檢舉獎勵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043
我們社團法人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協會(簡稱:動保法研)的顏紘頤律師表示,其實在2020年的NGOs(全國非政府組織團體代表溝通會議),動保法研就曾提出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飼養動物應合理化的建言,近年來也有許多優秀的動保團體與民代正努力修訂法案,對動物友善,是一個社區文明與素養的展現,而飼主與鄰里間的和諧,更是毛孩子們幸福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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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動物保護法》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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