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太多人在問因為拾獲貓咪而被告侵占時該怎麼辦?我來教教大家一招反擊的方法。
- 依民法第805條第1項規定,拾得人或招領人「於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 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 依民法第805條第5項,第1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 所以,以後凡是有人說是遺失貓咪的所有人要來領貓咪時,請他先支付保管的費用,例如飼料費、貓砂費或照顧費等等,在要來領回動物的人付完錢之前,可以主張留置權「不還貓咪」。
- 被警察通知做筆錄時,跟警察說,之所以不還貓咪,是因為不確定告訴人是否是真的飼主;就算是真的飼主,在他還沒有給付保管費以及報酬之前,主張留置權留置貓咪。以上。
[補充說明]這篇文章要搭配之前我的另一篇說明拾獲貓咪該注意什麼以及該做什麼流程的文章一起看,連結: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0839446723037&id=103907364416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