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傳出因為遛狗沒有牽繩而導致狗被撞、狗咬狗、狗追車、狗追人等等意外事故,民間也逐漸凝聚遛狗就應該要繫牽繩的主流意識,那麼從動保法來看,全國遛狗都要上牽繩嗎?
答案可能跟您想的不太一樣喔,其實在現行動保法當中僅有規範 #特殊犬種 及 #有攻擊紀錄 的犬隻外出必須要牽繩、戴口罩並由成年人伴同,其餘只要有7歲以上人類伴同即可一起外出(*1。
那麼,我們時常在網路上看到有飼主因為遛狗沒牽繩被罰款又是為什麼呢?原來,除了動保法的規範之外,各地方政府也會依據風土民情來訂定動保自治條例,可以想像母法規範的是全國統一的法條,而地方則能訂定實行的細則或是依據現況訂定補強的條例。
比方說臺北市動保自治條例即明文規定,未繫鏈繩遛狗可不經勸導直接開罰2000元(*2、若遭檢舉或稽查到飼養犬、貓沒打晶片則可直接開罰1-5萬元(*3。
再打個比方說新竹市動保自治條例連擺放毒物意圖毒殺動物(未遂)也可以裁罰哦(*4,這些都是注重動物保護與社會安全的城市所推出的先進條例。
當然也有遵循母法,尚未訂定地方自治條例的城市例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台東縣等還需要國人請託民代再加把勁。
那麼住在某些地方的飼主難道就像吃了無敵星星一樣不會受罰嗎?,其實也不是這樣喲!!!
動保法研理事長顏紘頤律師表示民法第190條即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若可歸責於飼主的疏縱導致損害,受害者還可以向飼主求償,更有因為疏縱犬隻造成嚴重傷亡而飼主遭到重判的知名案例。
其實我們每個人一定都遇過遛狗不牽繩的飼主,而他們總是說我家狗兒很乖、很聰明,可是意外就是發生在意料之外的時刻,像我們社區的長輩就說,他養狗比養孩子還寵,出門一定要牽繩才安心,尤其動物一旦發生車禍或意外通常會非常嚴重,遛狗牽繩其實就是保護飼主、保護毛孩、保護無辜他人的必要觀念,落實遛狗牽繩也是真正能避免悲劇的有效措施。
參考資料:
註1、依照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犬種(獒犬、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及巴西菲勒犬等)及曾有攻擊紀錄的犬隻,出入公共場所需由成年人以1.5公尺內鍊繩牽引並需配戴嘴罩,違者可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引用連結: https://reurl.cc/2bQQpr
註2、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0條第 1項規定,飼主攜帶寵物 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或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違者依同自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之。引用連結: https://bit.ly/3bUOj8U
註3、違反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引用連結: https://bit.ly/3bUOj8U
註4、新竹市動保自治條例第13條,任何人不得於食物或飲水內添加毒物、金屬等有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之虞之物,且放置於公私場所或動物出沒之處。未經許可使用第一項裝置或方法者,或於食物或飲水內放置第二項所稱之有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之虞之物者,本府得逕予拆除或排除並銷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引用連結: https://bit.ly/3sXJl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