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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第27-1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6條、第10條或第12條第1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
>>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10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 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 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
- 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 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12條第1項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 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 為科學應用目的。
- 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 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 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 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 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 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