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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1、違反第6條之1第1項規定,以動物進行展演。
2、違反第8條規定,飼養、輸出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前項第一款所涉動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第6條之1 第1項
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展演動物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者,不在此限。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