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請求損害賠償的範圍,關於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的部份,成立。
沈姓男子帶馬爾濟斯犬到公園運動,寵物犬卻慘遭比特犬咬死,沈男提告求償,以往類似判決都將「毛孩」定位為「物」,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司法實務上,逐漸將毛孩視為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毛孩已近似於家人間的伴侶關係,因此判比特犬飼主李男須再賠償沈家人精神慰撫金十萬元。
承審的新北地院法官楊雅萍認為,動物(尤其是寵物)已近似於家人間的伴侶關係,依目前侵權行為,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無法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或殯葬費,不僅與社會觀念不符,而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生命,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的情形下,應認動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
判賠7萬外 須再賠精神慰撫金10萬